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执1070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98号府西花园9幢。
法定代表人:鲍蕾。
被执行人:甲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童子河西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执行人: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墅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甲公司、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02执10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仇慧星
审判员  杨川川
审判员  徐惜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