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

119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02财保119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598号府西花园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176072。
负责人:鲍蕾,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明,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童子河西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878126530。
法定代表人:赵兰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76156011。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西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667854。
法定代表人:吴纯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常州岩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长虹结晶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少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奚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