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执2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中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889851669。
法定代表人:李景列,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U4XNXY。
法定代表人:温志泓,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渝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1月19日以(2021)渝01执236号案件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本金646257.15元及利息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查找,但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限制了高消费,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执2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本院(2020)渝0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的金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张晋鹏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