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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83民初442号 原告:李某,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1月22日以某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