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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重庆奥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098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宣威市西泽乡。
被告:重庆奥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穆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奥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连婧妤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龚海龙
书 记 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