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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3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宣威市人,住所地宣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宣威市人,住所地宣威市,系***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奥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江津区白沙工业园区E1-01/01号地块。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U31NB9T
法定代表人:穆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山,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涛,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奥迈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2017)云038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5月15日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邬汉洪
审判员  时劲松
审判员  孙靖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晏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