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808号
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火炬镇苟家坝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杜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工业园服务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加国
人民陪审员 彭丽蓉
人民陪审员 赵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