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申请保全人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05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火炬镇苟家坝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77559634A。

法定代表人:杜黎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工业园服务中心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D0PXXX。

法定代表人:赵海波,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押、查封。担保人杜黎平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川YK××××号江铃牌JX6481TB4型车辆作为财产保全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17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中泰果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担保人杜黎平所有的川YK××××号江铃牌JX6481TB4型车辆予以查封。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