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509号
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天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磊,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天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印山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