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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有限公司,秦州区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502知民初141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某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 被告:秦州区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某区。 经营者:史某,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均不祥。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秦州区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