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某有限公司,秦州区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502知民初137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秦州区某经营部,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某区。
经营者:史某,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均不祥。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某有限公司、秦州区某经营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