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05民初8208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告:泉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某,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经营者:林某。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某甲有限公司、泉州某乙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