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205民初8209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某,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经营者:杨某。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某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