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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青岛点石文具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215民初20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