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3民初892号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地址: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