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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元丰节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3民初892号 原告:某甲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乙公司,地址: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