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2300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小额诉讼,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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