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某食品有限公司;天水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02知民初271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新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某食品有限公司、天水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