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829民初7880号
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梁山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梁山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受理后,2025年9月29日,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