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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天水某商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02知民初255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告:天水某商超,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天水某商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