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02知民初255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告:天水某商超,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朱某某。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天水某商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