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502知民初272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天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某有限公司、天水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