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1民初23586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学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学校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学校某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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