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126357号
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诉讼费用预交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某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