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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33286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松江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2026年1月7日,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