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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简阳利丰食品有限公司、西安麦谷鲜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知民初177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416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简阳利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禾丰镇元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73587726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麦谷鲜生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交大创新港道科广场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LP3KX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简阳利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西安麦谷鲜生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向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无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