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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制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知民初386号 原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制品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5年7月25日,原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此款原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