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北恒胜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沣西统一西路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知民初175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九号方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4164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恒胜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果子洼乡北务尔头村东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0DNEPH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沣西统一西路分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统一西路643号吾悦广场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4MA6TLP3KX6。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恒胜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华润万家商业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沣西统一西路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