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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279号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卫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