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03知民初267号
原告:北京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五街9号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XXX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月季路XXX。
法定代表人:王X。
原告北京X**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XXX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X**电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北京X**电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