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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2260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州浦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中心1号楼12A0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护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园区1#孵化楼1309-131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郑州浦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护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上述第三人参与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