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连云港润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连云港润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6379112,出票日期为2013年3月29日,出票人为连云港润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连云港润普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