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2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M。
法定代表人潘如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19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9324760。
法定代表人吕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62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特6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润兴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中学
审判员 鲍贻荣
审判员 夏 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