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72执6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执行人:扬州强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都路东湘江路南时代华庭*幢**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鼎衡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船舶工业带中航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船舶产业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强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中航鼎衡造船有限公司、扬州龙和造船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船舶和车辆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且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