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8322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马某、***、母先芹、如皋市锋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辉公司)、中航鼎衡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一、二审审理查明,死者***的近亲属与锋辉公司一致认可***生前从事电焊工作,不固定为谁提供劳务,事故发生时系由锋辉公司临时喊去干活。***公司虽主张锋辉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一、二审判决根据本案事实及各方陈述,认定锋辉公司与***系雇佣关系,并无不当。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公司具备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说明***公司生产制造的起重机械系法律认定的特种设备,其安装改造均需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公司将相关起重机械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锋辉公司,一、二审判决认定其应与锋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二审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但该情节仅系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按撤诉处理的事由之一,如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也可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之一的母先芹虽因长期下落不明、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但其系死者***的妻子,应与王某、马某、***作为整体一并主张权利,一审未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公司关于一、二审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潘宾
法官助理*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