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8张家港市中沃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78号
原告:张家港市中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稻麦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沃增强。
被告: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里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中沃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中沃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催交诉讼费用,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中沃机械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顾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