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港商初字第00378号 原告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永护村西十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现代电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耀华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许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