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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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7353号
原告:浙江东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842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和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438621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现代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亚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963元,减半收取2481.5元,由原告浙江东亚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О二二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