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11民初1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新乡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乡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4023元,减半收取70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