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冯某方与河南省新乡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11民初191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新乡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新乡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4023元,减半收取70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