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2323号
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黛溪五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X3185533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婷婷,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西利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77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江阴华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8.64元,减半收取9159.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9.32元,由原告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