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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忻州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忻州市水建公司平陆县柳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运中民终字第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8年3月1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水建公司平陆县柳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忻州市水利工程建筑公司、忻州市水建公司平陆县柳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50元。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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