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府谷县万凯盛节能环保厂与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3397号 原告府谷县万凯盛节能环保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府谷镇深墕村郭家峁自然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MA70EEAP2U。 投资人***。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崇文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61690。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府谷县万凯盛节能环保厂与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在收到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