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2471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府谷镇温李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2684783682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府谷县府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崇文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22114616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府谷县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陕0822民初24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原告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