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坤大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60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族街桃园路1号。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坤大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边家村陕建一公司家属院西区7号楼一单元2层东户。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坤大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24)陕0103民初1280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坤大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25346.17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