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撤7号
原告: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原告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陕01民初1417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
2022年8月18日,本院通知原告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52891元,但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魏 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严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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