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财保264号
申请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宝,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静,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了(2022)陕0116财保22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寨路分社2701052401201000224468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61001730012052520025账户内共计2221828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纠纷已在本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泰康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在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寨路分社2701052401201000224468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兴庆路支行61001730012052520025账户内共计22218286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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