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高科鱼化建设有限公司,天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初594号
 
原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小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紫燕,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  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高科鱼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玮,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高新区天翔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高新鱼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297元,减半收取计220648.5元,由原告陕西建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唐居文
审判员   周向红
审判员   王慧芳
二0二0年 八月 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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