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5民初10222号 原告:***,男,1989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支付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费420元、护理费600元;2.支付鉴定费100元;3.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拾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2.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的请求予以撤诉处理;3.驳回申请人要求支付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仲裁请求;4.对申请人要求支付停工留新期工资的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308元;2.对申请人要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及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000元、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80000元、鉴定费100元,合计320100元。 四、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在某某建设工程公司投保工伤责任保险的星中创(风梅岭)智能科技产业一期建设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该工地的建设单位亦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 五、社会保险情况。被告已为案涉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所覆盖的对象包括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 六、原告的工资情况。原告举证银行流水,显示某某建设工程公司风梅岭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曾于2023年1月13日转账20000元(10000元+10000元)予原告。 七、原告的工伤情况。2022年12月5日15时38分左右,***在星中创(风梅岭)智能科技产业一期项目建设工地从事上架子安装模板工作时因失足坠落地面导致左胫骨受伤,事后到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折。 2023年3月20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23]520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23年8月8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23]138615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评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为期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4月4日。原告支出检查费100元。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针对2023年1月13日转账的20000元,被告认为并非原告的月工资,是被告根据原告所在的班组的包工头***指示发放的款项,该账户亦是指定的,不清楚其是否用于发放给其他工人的款项。 2.被告提供《建投星中创(风梅岭)智造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B区7栋~11栋(以下简称某某1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节选,内部包括:某某建设工程公司将某某1栋的劳务作业分包予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 被告提供又提供了《联营合作工程协议书》节选、《劳务工程分包合同-木工》节选及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显示案外人某某公司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再由***将风梅岭7栋至**栋**切木工相关工序转包予***与***,***后再将部分木工劳务分包予***。 3.原告在仲裁庭审中陈述:2022年11月28日入职风梅岭工地,平时由***负责管理,工资为口头约定的计件制,不清楚具体的标准。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2023]520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2023]138615号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3.鉴定费电子发票;4.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邮件详情截图;5.银行流水。 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建投星中创(风梅岭)智造科技产业项目(一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B区7栋~11栋(土建)劳务分包合同》节选;2.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3.《联营合作工程协议书》节选;4.《劳务工程分包合同-木工》节选;5.劳务分包工程协议书;6.佛南劳人仲案字[2023]7439号庭审笔录;7.粤人社规[2015]5号实施意见。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本案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不应适用工伤待遇的问题。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本案所受伤害为工伤后,被告并未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3]520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确认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关于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本案中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原告受伤前的真实收入水平,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本院认为应参照统筹地区即广东省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577元/月为标准计算。本案中,被告虽为原告参加了工伤责任保险,但事发至今一直怠于办理相关理赔事宜,且在本院明确指定的期限内亦从未理会,故应由被告负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予原告:(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39元(10577元/月×7个月);(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10577元/月×4个月);(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0577元(10577元/月×1个月);(4)停工留薪期工资42308元(10577元/月×4个月);(5)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00元(依据票据核算)。原告主张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2308元予***; 二、佛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403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8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10577元予***; 三、佛山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100元予***;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