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皖0291执1130号
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154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00000元、支付工程款441744.81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69744.81元及利息损失(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安徽天中涂层材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贤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94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9527元。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须知及风险告知书附后),主动履行的请将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并备注本案案号。
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101006191
特此通知。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