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与中山市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小晶,局长。
委托代理人岑树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山市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港义路**中山创意港****1603-1。
法定代表人李磊。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拆除房屋及设施、恢复原状决定,要求由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佛自然资顺(乐)罚〔202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关于拆除被执行人中山市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明高速杨滘段地块(宗地块:186006-W003)面积为228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十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佛自然资顺(乐)罚〔2020〕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关于拆除被执行人中山市鸿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明高速杨滘段地块(宗地块:186006-W003)面积为2285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事项,准许强制执行,由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审判长  陈跃北
审判员  陈 杨
审判员  田婷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