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1486号
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园东福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中,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171号3幢2层211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