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3民初4809号
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科技园东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4802685X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珠海商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白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0695381K。
法定代表人:邵长杰。
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商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丽日建筑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